公布业者应尽义务·评定标准
第一种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能源使用量3,000kl/年)
·能源管理人员的选任义务
·中长期计划书的提交义务
·提交能源使用状况的定期报告
← 若发现措施实施状况明显不符合节能标准,则由大臣给予指示、命令并予以公布(惩罚条例)
第二种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能源使用量1,500kl/年)
·能源管理人员的选任
·提交能源使用状况等的定期报告
·废除过去对热能·电力的分类管理对策,将热能和电力合计后(原油换算)重新制定新的对策。
← 若发现措施实施状况明显不符合节能标准,则由大臣提出劝告
[本次修订要点]
○修订过去实施的热能·电力分类管理对策,从近年来的工厂·企事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实现一体化管理。
○真正实现降低指定工厂阈值的目标,增加对象工厂·企事业数量
(约1万→约1万3千)
○建立注册调查机构制度(接受同机构的确认调查时,无需提交定期报告) |
1.运输业者(货物·旅客)
公布业者应尽义务·评定标准
特定运输业者 (拥有车辆 卡车200台以上、铁路货车车厢300节以上)
·中长期计划书的提交义务
·提交能源使用状况的定期报告
← 若发现措施实施状况明显不符合节能标准,则由大臣给予劝告、命令并予以公布(惩罚条例)
2.货主 公布业者应尽义务·评定标准
特定货主
(年间运输量在3000吨公里以上)
·计划的提交义务
·提交与委托运输相关的能源使用状况等定期报告义务
←若发现措施实施状况明显不符合节能标准,则由大臣给予劝告、命令并予以公布(惩罚条例)
[本次修订要点]
○新增运输部门相关措施。(自2007年4月起提交定期报告等) |
公布建筑业主·建筑物物主应尽义务·评定标准
·就建筑物设计、施工及安全等事宜给予建筑业主·改建施工者·特定建筑物物主以指导和建议。
·国土交通省大臣公布住宅设计·施工的有关方针。
特定建筑物
(包括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住宅的 建筑物)
·向新建、大规模改建工程建筑业主·物主(特定建筑物物主等)的主管官署申报有关特定建筑物节能措施实施状况的义务。
←若发现措施实施状况明显不符合节能标准,则由主管官署给予指示并予以公布。 (※所受管辖行政厅:配备施工事务负责人,并负责确认施工状况的都道府县等)
·向主管官署提交已完成申报的特定建筑业主等的有关维修、安全状况的定期报告。
←若发现措施实施状况明显不符合节能标准,则由主管官署提出劝告。
[本次修订要点]
○新增建筑物物主(维修、安全、修缮、改建)为实施对象。
○新增大规模改建工程的申报义务。
○新增2000m2以上住宅为特定建筑物的对象及申报义务。 |
公布能源消费机器的生产·进口单位应尽义务
公布特定机器评定标准
(最佳运行标准)
·私家用车、空调、电视机等的节能标准。各种机器必须超过现已商品化的同类产品中节能性能最好的产品。
·新增液晶·显像管TV、DVD录像机、载重车为实施对象。
←需要一定程度地提高机器性能时,由大臣提出劝告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