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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3民生部门的节能对策
能源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的措施(修订后的节能法第86条)
  • 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信息(提供来自电力·气体燃料公司等的节能信息)
    1. 概要
      面向普通消费者从事能源供应商(“能源供应单位” )应积极参与以下有助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信息的提供。
      • 每月电力·煤气使用量的前一年同月份值
      • 过去一年中每月电力·煤气的使用量及费用
      • 通过改善能源消费机器的操作技巧而可能带来的电费·煤气费
        (使用量)削减额(削减量)的大致目标
      • 促进节能产品性能提高及节能产品普及的补助制度等信息
      • 其他还包括根据能源供应单位的创意而实施的节能信息的提供
        (按合同或者居住形态可能产生的电力·煤气的使用量 等)
    2. 大型企事业
      • 关于拥有百万户以上供给客户的一般电力公司及气体燃料公司,则应每年公布节能信息提供的实施状况。

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修订概要
(住宅·建筑物领域)

【修订要点】修订法实施日期 : 2006.4.1 (2005.8.10 公布)

现行对策的强化
对一定规模(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非住宅建筑物进行大规模修缮等的建筑业主,规定其向主管官署申报节能措施实施状况的义务(现行仅对新建·增改建者实施)

住宅相关对策的强化
具有一定规模(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住宅也应与非住宅建筑物同样,具有向主管官署申报节能措施实施状况的义务(现行只有有应尽义务)

※主管官署:配备施工事务负责人,并负责确认施工状况的都道府县等
※节能措施:对建筑物外壁及窗户采用隔热材料,有效利用空气调节(机械通风)装置等
※大规模修缮等:外壁、窗户等进行大规模修缮·装修、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等或进行大规模改建


住宅·建筑物相关节能评定标准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要点】
  1. 追加特定建筑物物主的评定标准等
  2. 追加住宅节能评定标准有关设备的事项

促进住宅节能的补助制度等项目概要


(参考)为了进一步强化住宅节能管理力度,国土交通省和环境省召开探讨会
(「Lo·House」有关推动事业设想的讨论会: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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