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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J / Text China

对引进节能设施给予财政补助之措施
财团法人 节能中心技术部

面向大企业的低利息融资
(1)节能对策业务
(2)产业部门节能推咄业务
(3)建筑物节能推咄业务
(4)引进先进设备的业务
(5)电力负荷平均化业务

(1)节能对策业务
  1. 基于有关促进能源使用合理化及有效利用资源相关业务活动的临时措施法,获得批准的企业等在建造建筑物(包括扩建和改建)时,在安装/改进获得批准设备等的业务活动中,有助于能源使用合理化而特定的业务。
  • 政策利息Ⅰ(由炭、石油及能源供需结构高度化对策特?e会计提供利息补贴) 但接受煤炭、石油及能源供需结构高度化对策特?e会计的利息补贴,并且作为ESCO业务·ESP业务展开的业务依据政策利息Ⅱ 。
  • 融资比率 50%

  1. 基于《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以下简称“节能法”),有助于达成办公大楼、百货店、宾馆等安装者制作的中长期计划所必要的建筑物能源使用合理化相关业务(对象设备请参照您手头的单页印刷品的附表大-1。)
  • 政策利息Ⅰ(由煤炭、石油及能源供需结构高度化对策特?e会计提供利息补贴) 但接受煤炭、石油及能源供需结构高度化对策特?e会计的利息补贴,并且作为ESCO业务·ESP业务展开的业务依据政策利息Ⅱ。
  • 融资比率 50%

  1. 基于节能法,满足特定设备判断标准的机械器具等(以下简称“领跑者设备”)的制造设备安装/改进业务。
  • 政策利息Ⅰ(由煤炭、石油及能源供需结构高度化对策特?e会计提供利息补贴)
  • 融资比率 50%

  1. 除了产业部门以外,能源利用效率提高10%以上的业务。
  • 政策利息Ⅰ
  • 融资比率 50%

  1. 一次能源利用效率在60%以上,输出功率在50KW以上的发电与废热供暖系统的整合业务。
  • 政策利息Ⅰ
  • 融资比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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