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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检验

工厂现场调查新计划纲要 工厂总体检验始于2001年
  1. 调查对象
    这是指依照《能源保护法》每个财政年度规定的一些工业部门,对一类指定能源管理工厂(约5200家工厂)进行工厂现场调查。
    • 2001财政年度:钢铁工业、纸与纸浆制造业等
    • 2002财政年度:化工、纺织工业
    • 2003财政年度:石油产品、煤副产品制造业等
    • 2004财政年度:一般机械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等
  2. 调查方法
    按三个等级对评估标准的实施状态评分,其中包括建立和遵守管理标准的状况、遵守标准值的状况、按六个项目对主要工厂进行测量与记录、维护与检验,包括防止热损失、防止电能损失等。
    1. 提交一份预调查报告(包括纲要表和单张表格)
      评估标准状态的自我评价
    2. 调查(一整天) 根据提交的预调查报告调查实施状态
  3. 工厂现场调查结果 根据要求运用《能源保护法》规定的法律量度(现场检验、书面指示、口头指示)

总体检验的主要调查项目

  1. 评分低于50:
    工厂遵守评估标准的状况不能令人满意,依照法律第87条判定为需要进行现场检验。
  2. 评分为50-79:
    依照法律第6条判定为需要书面指示的工厂,需要改进遵守评估标准的状况。 要求这类工厂提交一份关于改进状况的进度报告。
  3. 评分80或以上:
    令人满意地执行能源管理的工厂。某些工厂尽管令人满意地执行能源管理,但依照法律第6条,在特定能耗设备改进评审的实施方面判定为需要书面指示。

总体检验计划
从2001年开始实施
目标:一类指定能源管理工厂

工厂现场调查的结果
财政年度
目标企业类型
评分:
低于50
评分:
50-79
评分:
不低于80
2001财政年度
(650家工厂)
钢铁工业、纸浆与造纸工业、有色金属制造业
10家工厂
(1.5%)
88家工厂
(13.5%)
552家工厂
(84.9%)
其中7家工厂接受书面指示。
2002财政年度
(785家工厂)
纺织业、出版、印刷及相关工业、化工、供气工业
6家工厂
(0.8%)
59家工厂
(7.5%)
720家工厂
(91.7%)
其中7家工厂接受书面指示。
2003财政年度
(428家工厂)
石油产品、煤产品制造业、陶瓷业、土石制品制造业、供热工业
2家工厂
(0.5%)
22家工厂
(5.5%)
375家工厂
(94.0%)

2004财政年度802家工厂)
石油产品、煤产品制造业、陶瓷业、土石制品制造业、供热工业
6家工厂
(0.7%)
59家工厂
(7.4%)
737家工厂(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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