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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J / TextReport China

总体检验计划
从2001年开始实施
目标:一类指定能源管理工厂


工厂现场调查的结果

财政年度 目标企业类型 评分:
低于50
评分:
50-79
评分:
不低于80
2001财政年度
(650家工厂)
钢铁工业、纸浆与造纸工业、有色金属制造业 10家工厂
(1.5%)
88家工厂
(13.5%)
552家工厂(84.9%)
其中7家工厂接受书面指示。
2002财政年度
(785家工厂)
纺织业、出版、印刷及相关工业、化工、供气工业 6家工厂
(0.8%)
59家工厂
(7.5%)
720家工厂(91.7%)
其中7家工厂接受书面指示。
2003财政年度
(428家工厂)
石油产品、煤产品制造业、陶瓷业、土石制品制造业、供热工业 2家工厂
(0.5%)
22家工厂
(5.5%)
375家工厂
(94.0%)
 
2004财政年度
(802家工厂)
石油产品、煤产品制造业、陶瓷业、土石制品制造业、供热工业 6家工厂
(0.7%)
59家工厂
(7.4%)
737家工厂
(91.9%)

2005财政年度企业现场调查

○ 5类制造业企业的总部大楼
○ 电信
○ 广播
○ 航运
○ 零售
○ 邮政储蓄所、政府金融机构
○ 保险
○ 公寓
○ 房地产租赁/管理
○ 学校教育
不包括商务站点(主要包含于耗能型“教育”及 “医院+医学院”或“附属医院”中)
○ 邮政局
○ 全国性官方服务业
○ 地方官方服务业

节能程序
分管部长的指示与命令

如果一类指定能源管理工厂表现明显不符合管理标准,分管部长可针对这 类工厂采取下列措施。
  1. 责令工厂提交关于能源合理利用的计划;
  2. 如果工厂的合理化计划有不足之处,责令工厂修改该计划
  3. 如果工厂的合理化计划未能充分实施,责令工厂充分实施该计划;
  4. 公布工厂未能遵照指示,则公布这一事实;和/或
  5. 如果工厂未能按照指示采取相应措施且没有合理原因,则与相关理事会协商后责令工厂实施这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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