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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J / TextReport China

基于节能法的 工厂·事业场的限制
2007年8月23日
田中 伸幸

目录
    1.节能法的基本要件
    2.有关工厂·事业场的限制手段
    3.强化法律的执行和工厂总体检查的重新评估
    4.经济产业省(METI)和节能中心 (ECCJ)的作用
    5.日本的法律体系、节能法的构成、工厂事业场判断基准摘录

1.节能法的基本要件
(1) 节能法的目的
    ○ 关于合理地使用能源的法律
    目的(节能法第1条)
      记述了在内外围绕能源*为了有助于确保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燃料**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为了综合地推进对工厂、输送、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的合理使用能源的意见措施及其他能源的合理化使用,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此对国民经济的健全的发展做出贡献。
    * 能源: 燃料、热以及电(不含自然能源)
    ** 燃料: 原油、汽油·重油以及其他石油产品、可燃性天然气、煤炭、焦炭和其他煤炭产品等可供与燃烧用途的(含燃料电池的发电)资源。

(2) 节能的基本方针
  • 基本方针的制定(节能法第3条)
      由经济产业大臣制定并公布 从综合推进节能*的观点出发,规定了能源使用者应采取的措施、节能对策等
                    * 能源的合理使用
      要考虑技术水平及其他情况(普及状况,经济性等)制定基本方针
      制定基本方针需要经过内阁会议的决定
  • 现行的基本方针(告示)
    • “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基本方针”
      2006年3月14日内阁会议决定
      2006年3月28日经济产业省告示第43号
      由事业者应采取的基本事项(第1)和有关对策的基本事项(第2)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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