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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J / Text China

基于节能法的工厂·事业场的限制
2007年1月
资源能源厅
节能对策科
节能对策业务室

目录
  1. 节能法的基本要件
  2. 有关工厂·事业场的限制手段
  3. 强化法律的执行和工厂总体检查的重新评估
  4. 经济产业省(METI)和节能中心 (ECCJ)的作用

1.节能法的基本要件
(1)节能法的目的
  • 关于合理地使用能源的法律
    • 目的(节能法第1条)
      记述了在内外围绕能源*为了有助于确保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燃料**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为了综合地推进对工厂、输送、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的合理使用能源的意见措施及其他能源的合理化使用,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此对国民经济的健全的发展做出贡献。
* 能源: 燃料、热以及电
** 燃料: 原油、汽油·重油以及其他石油产品、可燃性天然气、煤炭、焦炭和其他煤炭产品等可供与燃烧用途的(含燃料电池的发电)资源。

(2)节能的基本方针
  • 基本方针的制定(节能法第3条)
    • 由经济产业大臣制定并公布
    • 从综合推进节能*的观点出发,规定了能源使用者应采取的措施、节能对策等
      * 能源的合理使用
    • 要考虑技术水平及其他情况(普及状况,经济性等)
    • 制定基本方针 制定基本方针需要经过内阁会议的决定
  • 现行的基本方针(告示)
    • “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基本方针”
      • 2006年3月14日内阁会议决定
      • 2006年3月28日经济产业省告示第43号
    • 由事业者应采取的基本事项(第1)和有关对策的基本事项(第2)构成。

(3)工厂·事业场的基本方针
-事业者应采取的基本事项的内容-
  • 能源使用事业者应采取的事项
    • 实施以下几条措施,力图改善能源消费原单位。
      • 设置高效率的设备 更新现有设备,引进控制附加设备
      • 设定和实施有关运转、保养、检查等管理标准
      • 有效利用能源管理者和管理员,充实管理体系
      • 剩余能源的工厂以外的有效利用
  • 能源供应事业者应采取的措施
    • 提高能源转换的效率
    • 运用应付变动需要的高效率设施
    • 降低能源输送中的损失

(4)能源使用者的努力义务
  • 能源使用者的努力(节能法第4条)
    • “使用能源的人,要留意基本方针的相关规定,必须为能源的合理化使用付出努力。”
      注意)上述的努力义务,不仅是对后述的能源管理指定工厂,而且也是对所有的能源使用者提出的。

(5)工厂·事业场的判断基准
1 作用、依据、构成
  • 作用
    • 事业者将基本方针中规定的事项具体化时的方针
  • 依据条文
    • 经济产业大臣为了谋求在工厂(含事业场)的能源合理使用,制定应成为事业者判断依据的事项并公布(节能法第5条第1项)
    • 要考虑技术水平及其他情况制定和修改判断基准(节能法第5条第2项)
    现行的判断基准(告示)
    • “在工厂或事业场中有关合理使用能源的事业者的判断基准”( 2006年3月29日经济产业省告示第65号)
      由两个部分构成
      1. 合理使用能源的基准
        → 略称为“基本部分”
      2. 合理使用能源的目标及应有计划地采取的措施
        → 略称为“目标及措施部分”

(5)工厂·事业场的判断基准
2 判断基准的大范围
  • 基准部分
    • 让与应遵守的6个项目有关的实施基准对应具体的设备后做出规定
      • 燃料燃烧的合理化
      • 加热及冷却,传热的合理化 废热的回收利用
      • 转化为热动力等的合理化
      • 防止由放射、传导、电阻等原因造成的能源损失
      • 转化为电动力、热等的合理化
  • 目标及措施部分
    • 从中长期地看能源消费单位时,以年平均减少1%为目标努力实现诸目标及措施。
      • 与能源消费设施等相关的事项
        • 废热回收装置
        • 利用废能发电设备
        • BEMS 等
      • 其他事项
        • 剩余蒸汽的有效利用
        • 未利用能源的有效利用等

(5)工厂·事业场的判断基准
3 基准部分的构成
  • 基准部分的4个构成因素
    • 管理事项
      • 对与应遵守的6个项目相关的每套设备,具体规定需要管理的事项。
      • 例: 燃料的燃烧(空气比的管理、燃烧负荷的调整等)
    • 测量及记录
      • 具体规定要制定的管理标准的测量·记录事项
      • 例: 燃料的燃烧(排气温度、残存氧气量等的测量·记录)
    • 保养及检查
      • 具体规定要制定的管理标准的保修·检查事项
      • 例: 燃烧设备(进行定期保修·检查,维持良好状态)
    • 新设时采取的措施
      • 例: 燃烧设备(新设对应负荷变动的燃料量·空气比的调整可行的设备。)

(5)工厂·事业场的判断基准
4 修改的要件与原因
  • 修改的要件
    • 依据法令(节能法第5条第2项)有必要修改“考虑技术水平等情况 ”
    • 实际上由于节能法每几年修改一次,所以每次都要重新评估,有必要时实施修改工作。
  • 制定·修改的原因
    • 1979年:随着法律的制定同时被制定。当时只限于工厂。
    • 1993年:将判断基准区分为基准部分和目标部分。目标部分规定了每年将能 源消费原单位平均减少1%的目标。
    • 1999年:目标部分追加了“应有计划性地采取措施”,制定中长期计划追加了应该实施的事项。
    • 2003年:修改为包括写字楼等事业场的基准。扩充了EMS或汽电共生的 有效利用等。
    • 2006年:写明了热·电统一管理的想法。扩充了空调·供热设施等的规定,追加了新设时的第一基准的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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