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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J / TextReport China

2.有关工厂·事业场的限制手段(1)
限制手段的概要(其1)
  • 面向全体事业者的措施
    • ◇ 面向全体事业者,按照必要进行指导建议
        指导·建议(节能法第6条)
        由于能够准确地实施节能,因此考虑对事业者的判断基准后可以进行指导·建议。(主管大臣)
  • 依据能源管理的指定工厂制度的措施
    • ◇ 指定*能源消费多的工厂,让其承担申报义务实施指示·劝告等措施
      *(3000kl/年以上的为第1种,1500kl/年以上的为第2种)
      能源管理指定工厂的指定等事项(节能法第7~18条)
      • 能源使用量的申报(工厂设置者)和指定工厂的指定(主管大臣)
      • 能源管理者管理员的选任和申报(第1种第2种指定工厂)
      • 定期报告书的提出(第1种第2种指定工场)
      • 中长期计划的提出(第1种指定工场)
      合理化计划的制定指示公布·命令(节能法第16条)
      ◇ 第1种指定工厂的节能状况和判断基准明显地不充分时,指示制定合理化计划。不听从指示时可以进行公布·命令。(主管大臣)
      劝告(法律第19条)
      ◇ 第2种指定工厂的节能状况与判断基准明显地不充分时,劝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主管大臣)

(1) 限制手段的概要(其2)
  • 收取报告、进入检查(节能法第87条)
    • ◇ 在实施关于工厂的措施时,按照必要实施收取报告及进入检查(经济产业大臣或主管大臣)
  • 罚规(节能法第95、96、99条)
    • ◇ 违反有关工厂的措施时,将适用罚规。
      • 例1 违反选任义务的能源管理者将被罚款100万日元以下
      • 例2 违反能源使用量的申报义务的将被罚款50万日元以下

(2) 能源使用量的申报与指定
(节能法第7条、17条)
  • 工厂设置者的义务
    • ◇ 根据一年的能源使用量(原油换算)向经济产业 大臣提出申报(第2年度4月末为止)
        年使用量为3000kl以上 →以第1种格式提出申报
        年使用量为1500kl以上 →以第2种格式提出申报
  • 由经济产业大臣指定
    • ◇ 斟酌申报内容后,由经济产业大臣指定工厂
        年使用量为3000kl以上 →第1种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年使用量为1500kl以上 →第2种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3) 能源管理指定工厂数目
(截止2007年3月末)
区 分 工厂数目
第1种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约7,500
第2种能源管理指定工厂 约6,100
合 计 约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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